今天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中華郵政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設置條例、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、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等三個修正案,修正重點就是董事會得有外國國籍或雙重國籍人士擔任,人數不得超過二人。
此時,討論開放雙重國籍者可以擔任三家公司董事,時機不宜,第一、社會觀感不佳,第二也方便現有董事可以申請外國籍,若有心想要為台灣貢獻,只要放棄外國籍就可以擔任台灣所有公職。
國營事業要國際化和國際接軌,這是可以討論,但目前國營事業共有十六家公司,每家都有這個需求,可以在國營事業管理法或國籍法中來統一規定,採個案修法有所不妥,而且外國月亮也不一定比較圓?若是要國際化,用雙重國籍者也是假國際化,倒不如比照大學法有關大學校長之資格,得由外國人擔任之,不受國籍法、私立學校法及就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之限制。